網路福利社社團組織章程

修訂日期:民國壹零貳年柒月貳拾柒日

修訂依據:依舊章程之第二十二條規定,副社長因舊章程窒礙難行,召開社務會議修改之。

本章程自民國壹零貳年捌月陸日社務會議通過,並於公告後兩個禮拜後正式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網路福利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

  • 一、研究、交流新穎之網路、科技技術。

  • 二、開發和推廣新服務和技術。

  • 三、實習處理用戶端狀況之排除。

第三條 本社社團辦公室設於國立交通大學光復校區資訊技術服務中心 101 室。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幹部如下:

  • 一、社長。

  • 二、副社長。

  • 三、總務。

  • 四、網管。

  • 五、課程長。

  • 六、美宣長。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五條 凡認同本社之成立目的且有意願參與之同學,經辦理入社手續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社團資料由各幹部及相關人員共同管理之。

第七條 本章程所稱社員係指全數具備社員資格且在校者。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凡本社社員皆享有下列權利:

  • 一、優先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 二、享有使用社團公用設備之資格。

第九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 一、積極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 二、協助幹部處理社團事務並如期完成之。

  • 三、維護社團資產。

  • 四、遵行社員大會之決議。

  •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幹部之罷免案

  • 二、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 三、決議社團重要事務。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發起條件:

  • 一、社員大會每學年應由社長召開一次,宣佈社團之幹部。

  • 二、社員大會得由半數以上之幹部連署發起,並由社長發佈召開之。

  • 三、社員大會得由包含社團幹部在內,至少二分之一的社員連署之,並由社長發佈召開之。

第十三條 由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發起之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社員大會,並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案始得發佈。

第十四條 由第十二條第三款發起之社員大會需包含至少四分之三連署人且總與會人達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始得進行。議案需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議始得發佈。

第十五條 依第十二條第三款發起之社員大會,連署人之二分之一未參與社員大會,連署發起人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次發起連署,未參與該大會之連署人三個月內不得發起或參與連署。

第十六條 依第十二條第三款發起之社員大會,連署人之四分之三未參與社員大會,得經社務會議決議取消連署發起人參與社員大會之資格十二個月,未參與該大會之連署人六個月內不得發起或參與連署。

第十七條 經社員大會決議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議案應由至少全體四分之三社員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社務會議

第十八條 社務會議由幹部組成,社員得依狀況自由參加。

第十九條 各幹部得向社長、副社長提出議案,如議案無法透過協調解決,始得召開社務會議,會議由發起人主持,並可提請指導老師參與會議。

第二十條 社務會議需由至少兩位幹部參與,且在發佈決議前需未到場之二分之一以上幹部書面或口頭同意始得發佈。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議兼具社團與學校組織聯繫之功能。

第二十二條 若社長、副社長認為組織章程窒礙難行,得召開社務會議修改之,並需經全體幹部之同意始得發佈。

第二十三條 社員有重大違紀時得由幹部提報社務會議決議是否免除社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非社員大會或社務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具強制約束力,但由幹部上對下之任務指派或是新舊幹部交接不在此限制內。

第二十五條 凡正式推行之服務皆需經由社務會議審核之始得運作。未經審核通過只得於社內運行。

第六章 組織權責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由每學年末原正、副社長提出人選,其他幹部全體同意,並在期末社員大會中宣佈。

第二十七條 社長與副社長之權限與任期如下:

  • 一、社長、副社長候選人需符合校方規定之學業、操行標準。

  • 二、符合本條一、且具備下列任一資格之社員者得擁有擔任社長、副社長之資格:

    1.積極參與社團活動。

    2.在社務會議時由現任幹部推舉之。

  • 三、社長、副社長之任期為一年,至多得連任一次,依第十二條一、之規定選舉之。

  • 四、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組之工作。

  • 五、對社內事務副社長與社長擁有相同之權限,意見衝突得由社長或副社長召開社務會議或社員大會決議之。

  • 六、社長與副社長為社團對學校行政組織唯一之管道。

  • 七、社長應依國立交通大學校方之規定呈交指定文件或配合特定活動。

  • 八、社長與副社長得分派社團事務給各幹部以及成員。

  • 九、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代行職責。

  • 十、補選之社長、副社長任期至該學年末為止且不論任期長短皆計為一任。

第二十八條 本社自社長之下設立幹部,各幹部權職如下:

  • 一、總務:負責本社財務之管理。

  • 二、網管:負責本社機器之管理。

  • 三、課程長:負責本社社課之規劃。

  • 四、美宣長:負責本社之活動宣傳規劃。

第二十九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社務會議認可,得增減第二十八條所列之幹部數目及相關權責。

第三十條 為確保社團正確營運,各幹部應主動向社長回報各組營運狀況,社長得依社團整體發展方向要求改善之。

第三十一條 各幹部得依各組需求敦請指導老師協助社團活動之進行,並向社長、副社長報備。

第三十二條 各幹部向上僅對社長、副社長負責,向下對社員負責,各幹部間除本章程訂定之規範外無其它責任關係。

第三十三條 各幹部不得兼任其他幹部。

第三十四條 各幹部應訂定資料傳承辦法,並將所有需傳承之資料上載至社團伺服器。

第三十五條 課程長權責如下:

  • 一、課程長應確保每名課程組組員有上台授課之機會。

  • 二、課程長應於每年暑假期間召開社務會議討論下一學年之課程規劃。

  • 三、課程組安排之對外課程得提請美宣長安排宣傳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社設置總務一人,詳細職權如下:

  • 一、由原幹部推薦,全體幹部同意,任期為一年。

  • 二、協助審核及處理社團經費之收支狀況。

  • 三、總務須於每學期末提交該學期經費之收支狀況。

第三十七條 社員未依規定履行其義務得經社務會議取消其社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十八條 幹部如缺任或不適任當前職務,得由社長或副社長提出社務會議議決相關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召開社員大會決議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 二、學校補助,依交通大學各組訂定之規定申請之。

  • 三、其它。

第四十條 社員於入社當學期應繳交社費,每年繳交一次,未依規定繳交社費將取消其社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社費標準於社務會議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社之經費由總務保管之,任何經費之收入與支出需經由社務會議決議始得進行。

第八章 社團資產之使用

第四十三條 社員得自由使用社團資產表上標注為「公用」之設備但不得帶離社團辦公室,違者視為偷竊行為。

第四十四條 社團空間之申請需於一個禮拜內經社長或副社長審核之。

第四十五條 社團空間之申請時間如下:

  • 一、由社長、副社長所提出之申請得於一個月內申請使用之。

  • 二、社員大會之舉辦得於一個月內申請使用之。

  • 三、由各幹部提出之申請得於二個禮拜內申請使用之。

  • 四、由至少三名社員聯合申請,於一個禮拜內申請使用之。

  • 五、同一主題於一個禮拜內僅能申請三個時段,每一時段不超過三個小時,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 六、無申請之時段得由社員自由使用之。

第四十六條 申請成功之使用應由社長或副社長至社團行事曆登記。

第四十七條 申請社團空間而未使用,經察覺得停止其申請之權利三個月。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之變更除二十二條規定外,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四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案以每學期一次為限,如遇特殊狀況得以社長為首,至少四分之三之幹部複議始得召開社員大會。並於章程開頭標注修改日期。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未細訂之投票方式均採用全與會人相對多數決決議之。

第五十一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五十二條 本社解散後社團之剩餘財產全額捐至該指定機構,指定之慈善機構於社團解散時召開之社員大會擬定。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之事宜得由社長召開社務會議擬定之,並由半數幹部同意始得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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